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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元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廣元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上傳單位:廣元投發集團    發布時間:2019/10/18    錄入:admin ]

            廣元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2013〕178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6〕82號)等有關規定,穩步推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所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會力量投資,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規劃建設和住房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區規劃建設和住房局(房管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改、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公安、統計、稅務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保障對象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相關單位或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一定標準收取租金。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

            (二)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或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支持其在租賃市場承租住房。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逐步向租賃補貼為主轉變。租賃補貼額度按照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標準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大中專畢業生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下同)。

            第九條  城鎮特殊無房家庭或個人納入保障對象:

            (一)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模范、見義勇為的英雄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

            (二)市、縣區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

            (三)軍隊撫恤優待對象和傷病殘退休軍人;

            (四)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認定標準。

            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配租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適時調整。

            城鎮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配租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住房困難認定標準: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1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集中建設在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的,面向用人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多人合租,共同申請,多人合租的,在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之前,必須簽訂合租合同或協議。

            第十三條  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有1個(含1個) 以上具有配租地城鎮戶口,戶籍取得時間2年(含2年)以上;

            (二)申請人家庭收入符合當地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鎮低收入、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

            (三)申請人以及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四)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新就業無房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35周歲以下未婚,具有大中專畢業證書;

            (二)在配租地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錄用)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自主創業的,憑營業執照和納稅材料,證明創業滿1年時間以上;

            (三)申請人及其父母在配租地無自有產權住房,未承租或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或個人人均年收入在配租地人均年收入標準以下(人均年收入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公布);

            (二)在縣區配租地有穩定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用工(聘用)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年(含2年)以上;

            (三)在配租地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承租其他公房;

            (四)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擁有機動車(一輛或多輛)且購置價累計10萬元以上的(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二)有商業用房的;

            (三)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四)安排子女進入高收費私立學校(含出國)就讀的;

            (五)有出國經商、務工的;

            (六)拒絕配合住房保障等相關機構進行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

            (七)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

            (八)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誠信承諾書;

            (二)入戶調查表;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婚姻狀況、住房情況、收入、學歷、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請合租的,需提供合租合同或協議;

            (六)殘疾人等特殊人群需提供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戶口所在地(或單位注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非本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應提交經公正的委托書。

            第十九條  初審程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所轄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資料不全的,社區居委會在接到初審任務后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或資料,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社區居委會辦公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5天,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集中建設在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的,面向用人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進行初審。初審后提交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審查程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居委會初審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5天,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報送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  審核程序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會同相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其申請資料退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注明退回理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退件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退還其申請資料。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住房保障信息平臺或政務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應當登記為輪候對象。

            第五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二條  對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  在輪候期間內,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和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主動向原申報登記機構報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和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納入保障對象特殊無房家庭或個人,以及經市、縣區人民政府認定可以列為優先供應對象的,按屬地管理原則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配租房源的底層應優先安排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人員、盲人或70周歲以上老人的家庭。

            第二十八條  配租對象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合同和辦理入住手續。未按期簽訂合同和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并取消輪候資格,并在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九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住房保障等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普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70%。向農民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當地普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50%左右確定。

            由開發區或園區內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面向工業園區或單位內部職工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投資建設單位自行確定,并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分檔設置、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必須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統一使用《四川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離異,其共同申請人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承租人在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租賃的,提前3個月主動向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住房、人口、收入等情況,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直接續簽租賃合同。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情況實行年度復查制度。主要對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查。

            復查工作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集中建設在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的,面向單位內部職工或務工人員租賃的,復查工作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自行組織。

            年度復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至合同期滿。年度復查后,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應取消保障資格,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拖欠6個月以上租金的;

            (七)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對逾期不退回的承租人,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對其進行媒體曝光,其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逾期退房期間的租金按照市場標準繳納,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騰退房屋,拒不騰退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承租人騰退房屋暫時確有困難的,經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超過騰退延長期后,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繳納。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在退房前修理并恢復原狀;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和租賃管理臺賬,并會同民政、公安等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通過購買服務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委托企業加強監督考核,委托管理費撥付應與租金收繳率掛鉤。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其年度管理費用考核:

            (一)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二)未有效控制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費用的;

            (三)未按時按量收繳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的;

            (四)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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